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06-10-1810:54:42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四条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第五条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城区包括:(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第六条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
镇区包括:(一)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第七条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范城乡划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城乡地域库》,监督、检查全国城乡划分工作和执行《暂行规定》情况
第三条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方的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