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社区专职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他们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工作效能,根据《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过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根据社区人口规模,一般配置5—9人,1000—2000户的社区配置5人,2000—4000户的社区配置6-7人,4000户以上的社区配置8-9人
第三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下派2名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城镇社区服务站外,其他人员由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优先在撤乡并镇后富余人员和城镇社区工作人员中招聘,不足部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统一招考、统一报酬
第四条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七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三)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