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XX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的程序,被XX县区民政局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包括:1、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社区党员大会(社区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从事党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委员专职人员;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3、通过招聘,在社区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社会工作者
没有被XX县区民政局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的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聘用采取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两种方式进行,由区东民政局适时统筹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聘用每三年为一个届期
第五条换届时,对上一届的社区工作者实行考核聘用;届期期间,新补充的社区工作者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聘用
第六条考核聘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办法进行:1、提出考核聘用申请
个人提出考核聘用申请,经所在街道审核同意后,报XX县区区民政局审批;2、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
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由街道(镇)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参会人员包括街道(镇)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干部及街道(镇)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所在社区所有社区工作者;部分居民代表和所在辖区单位代表,其中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原则上占参会总人数的20%
参会的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可自愿申请,也可由街道(镇)确定
主要考察考核对象能否继续胜任社区工作者岗第1页共6页位,民主推荐得票率不过半的不再聘用;民主测评
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低于6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不再聘用
3、决定考核聘用对象
由街道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和测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