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权证的发行上市第六条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条权证发行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说明书刊登于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权证发行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2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第1页共7页(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约定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