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和依据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2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本省造成生态环境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太湖蓝藻暴发等应对工作,按照相应应急预案执行。1.3工作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加强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二)快速有效、迅速控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第一时间报告,迅速查清事件发生的位置、环境、规模及可能发生的事态。在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件应对工作。(三)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建立协同联动的区域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委办厅局及全厅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1.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2.组织机构及职责2.1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省生态环境厅常设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处置、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厅分管环境应急、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监察处、法规科技处、财审处、水处、太湖处、海洋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环评处监测处、执法监督局、宣教处、人事处、市县处、机关纪委、各专员办、省监测中心、环科院、宣教中心、固管中心、监控中心、应急中心、各驻市监测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2.2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应急中心,负责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办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置工作,以及与相关部门环境应急联动工作,由应急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3.监控预警3.1信息监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生物物种安全、全省风险源以及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动,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报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3.2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执行。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厅应急办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后,提出预警发布初步建议,经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省政府提出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建议。同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向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出指令,做好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准备;(二)督促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准备,及时调度事态进展情况;(三)协调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指导帮助当地政府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当可能发生或发生较大及以下突发环境事件时,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预警发布建议。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根据事件事态发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事件预警的调整、解除建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