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思考探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恶化、市场割据、不正当竞争、“豆腐渣”工程等等社会现象,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由于法律的缺位,这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此,有必要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只有建立了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才能把一切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照法律进行纠正、制裁,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民事行政公诉,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需要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作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公诉人,依法提起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裁断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
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近年来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从国外的立法来看,民事行政公诉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未有明确的规定
在此,我就设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作了一些思考
一、检察机关是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的主体建立民事行政公诉制度,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其中之一就是由谁来充当诉讼主体,由于民事行政公诉基于国家公诉权而产生,因此民事行政公诉的主体资格只能赋予专门的国家机关,即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等公共利益者,而且只能由法律授权,而不能由法律以外的规则规定
目前我国宜由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行政公诉的主体
从国外情况看,在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根据《美国法典》有关规定,检察官在涉及联邦利益等7种民事案件中,有权参加诉讼,其中包括检察官有权对所有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公诉,最近几年比较著名的有检察官代表美国政府诉微软公司案等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