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永州畜牧水产局XX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各市州畜牧水产(农业)局(委):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和审批管理工作,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XX年第666号)、《XX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XX年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和《XX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湘政发[20XX]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请各地参照实施。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a类)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2.小型生猪屠宰点(b类)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XX省畜牧水产局20XX年—1—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a类)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一、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的条件:1.符合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的水源条件;3.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5.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6.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7.具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第1页共8页家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8.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9.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程序:(一)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由申请人向当地屠宰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2.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3.畜牧兽医(农业)部门出具的选址、布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意见书;6.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7.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二)屠宰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组织屠宰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农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设立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呈报审批:1.在设区的市州XX县区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由市州屠宰主管部门书面征求省级屠宰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2.在县(市区)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屠宰主管部门审查,市州屠宰主管部门审查并书面征求省级屠宰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三)申请人获得设区市州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畜禽屠宰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农业)部门、环境保—3—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第2页共8页点屠宰标志牌。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屠宰主管部门备案。(五)申请人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验收标准:1、厂(场)选址要求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