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xx]第1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已经于xx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长吕福源二○○四年一月十三日会议展览公司、展览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举办具有国际规模和影响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组织会议展览和专业交流方面的专有技术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促进我国会展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及其授权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可以按规定经营以下业务:(一)在中国境内主办、承办各类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二)在境外举办会议
在境内外举办展览、会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以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以合资、合作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有第1页共3页主办国际博览会、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经历和业绩
第七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者应向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文件:(一)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书;(二)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合同和章程(以独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