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想共和国功勋制度|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设想我们希望藉此提出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问题。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越来越感到,精神文明建设走到现在,制度化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必须了。最近读到几则让人不大好受的报道,说起来可以归为一类:XX市挂面厂原厂长、全国“三八红旗手”苏慧卿未到规定退休年龄,被上级部门强制退休,苏多方上访,至今未有妥善结果。武汉救火英雄卢国明不但后期整形手术难以实施,而且前期治疗费用也无力偿还。他的妻子透露说,现在她丈夫想到的是以死了结。河南安阳见义勇为烈士王爱民的遗体存放在医院的冷柜里7年无人问津。一个民族是需要点精神的。诸如艰苦奋斗,勤奋工作,见义勇为,公而忘私这类精神的实践者,不仅应当被倡导,更应当被善待。他们遭遇上述命运,大概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不幸。这些事情发生在我们国家,要比发生在其他国家更应该被我们重视。这是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都是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国家目标,对于在实践这一目标中付出特殊努力和牺牲的公民,显然应当得到国家的承认。其次,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衡量,对人的社会地位的肯定,除了精神和道义的褒扬之外,也应当有可以量化的“物”的指标。在精神文明的建设上,方方面面都做了并且还在做着巨大的工作,这是没有人能够否认的。但是同样没有人能够否认的是,有一些变化慢慢地发生了。在五六十年代,典型和模范的树立具有极大的社会感召力和社会动员的效率:雷锋、王杰、时传祥、王进喜……过去、现在都曾发挥了并仍在发挥着楷模的作用,他们不仅树在群众的心里,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和第1页共4页相当大的程度上形成了一种社会风尚,并转化成为生产力。今天,我们的生活中仍然涌现出一批成为典型的英雄模范人物,无论从数量还是从典型涉及的领域上都大大地超过了五六十年代,宣传手段的丰富性也大大超过了从前。然而,一个具体典型所作用的时间,以及典型所能够形成的社会感召力都似乎不如从前。这种变化的原因,当然埋在社会风尚的变化和社会心理的变化里,但是我们最近读到而且普通读者也可能读到的这些事情,大概也可算得一种原因。社会上大量的表彰活动推出的模范人物就不去说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即便工、青、妇三大系统经过层层评选审核推出的模范人物竟是没有统一、明确待遇的。这一点可能会让很多人感到意外。对此,相关人士一般都未觉得不妥。一方面他们可能无能为力,另一方面他们认为,“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的荣誉,已经是很高的待遇了。对于第一个方面,笔者认为不难理解,同时觉得还可以想想办法,这也正是本文的初衷。对于第二个方面,似乎还可以再考虑。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成为模范人物的,因其做出了超人的奉献,所以一般也有比群众多一些的具体问题需要解决。譬如今年宣传最多的三个人物里,就有两个离世了。典型人物付出的代价有时是不大容易为我们想到的。前一段有过报道,说是很多困难企业的职工纷纷自己谋生,但是劳动模范或是不愿干或是不方便干,日子过得比其他职工都苦。关于劳动模范的特殊困难,1994年XX省总工会曾经作过专门的调查,情况很是不妙。笔者在采访中发现,尽管工、青、妇三大系统推出的模范人物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待遇,但是在基层政府和基层单位一般都有一些具体的照顾。可是,一方面基层单位对模范人物的重视程度不一,另一方面基层能够提供的待遇也有很大差别,这样,“照顾”的标准就有了大的出入。有的模范人物回到省里能拿一套住房,有的就只有戴大红花的机会,或者上届的模范人物回到省里能拿一套房,这届的就只有戴大红花的机会。更有甚者,80年代初舍己救人的小英雄戴碧荣戴过红花之后竟生活无着,这类的事情给人的印象很深,多来那么几次就容易形第2页共4页成整个社会心态的一部分。政府系统推出的劳模是有具体待遇的。以全国劳模为例,1989年的那一届涨2级工资,1995年的那一届一次性奖励3000元。也有人认为,对没有具体问题需要解决的劳模,这种待遇有些多余,对有具体问题需要解决的劳模,这种待遇显然不够。可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