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通过笔试、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面试和考察等程序,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第三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相统一原则;组织意图、群众意见、个人意愿相结合原则;干部品行、才能、资历与任职岗位相匹配原则;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竞争上岗适用于选拔任用下列领导成员:(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机关或者工作部门(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等,下同)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二)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第一、二、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五分院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三)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上述内设机构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一般应实行竞争上岗,确因特殊工作需要不实行竞争上岗的,须同时报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同意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但应同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统一开展竞争上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