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案情:原告陈某(17岁)与被告洪某均系被告弋阳县某中学高中部寄宿制学生
2003年5月20日下午1时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发到本校足球场踢球,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分属两个不同的队,在踢球过程中原告陈某带球至对方球门,起脚射门,洪某用脚将足球踢出,球击伤原告右眼
次日原告感觉眼睛不太舒服,之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24元,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
事后,由于校方组织双方家长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计币40324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由三方当事人分担责任
陈某比赛致残,虽然是意外,学校和洪某均无过错,但陈某自身更无过错
如果要陈某独自承担这一损害后果,是显失公平的
为尽量避免类似的不公平现象,法律确立了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对公平原则作出了专门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公平责任是在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的公平考虑而决定的责任
法院在考虑损失程度以决定公平分担损失时,应与负担能力结合考虑,即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
损失补偿数额的确定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
所以,在本案三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导致陈某受到损害不能获得赔偿时,适用公平原则由三方当事人来共同承担损害赔偿后果,由两被告给予陈某一定的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缩小运动风险,解决本案纠纷最适宜的办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在一般情况下,当损害事实已发生,而致害人和受害人又都无过错时,为减少受害人的损失,确实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但是,体育活动中产生的人身损害,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
对抗性的体育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