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集中征缴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X县区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县本级社会保险费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统筹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企业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上述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其征收范围、统筹层次、费基、费率、保险待遇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在同一统筹层次内只向一个征收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只向该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县本级社会保险费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门征收机构(以下统称征收机构)统一、集中征收,县企业社会保险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中心、就业服务局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协助、配合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第1页共5页(二)缴费单位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四)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事项的情况,(五)征收机构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事项的情况,(六)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督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主动出示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