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企业收入分配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关于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经济组织
二、职工持股1、职工出资持股是职工的自愿行为,企业应积极引导职工参股,但不能以各种方式强迫职工个人出资
2、企业改制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年前的工资结余部分可作为职工个人出资持股的补充,计入职工个人股权,但补充额不应超过个人出资额
给予经营者的补充额须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3、经营者的持股数应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4、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解除以后,职工所持股权一般应当转让,具体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三、工资管理1、企业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应按照本市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合理确定
2、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应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参考劳动力市场价格,正确处理内部分配关系
工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职工(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3、经营者工资收入要与经营业绩紧密联系,与企业效益指标挂钩
分配办法由董事会提出,职工(代表)会议通过
4、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工资分配的集体协商制度
四、按股分红1、企业应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兼顾职工眼前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合理确定分红比例
分红办法由董事会提出,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2、分红资金应在税后利润中分配,不应在企业工资总额第1页共2页中列支
五、干股、期股奖励1、对在生产经营、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作出较大贡献的经营者、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可根据其实际业绩大小,奖励不同数量的干股,参与分红,也可允许其以赊帐、借款的形式购买期股
2、奖励干股、期股需经股东(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