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我国遗漏诉讼请求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胡夏冰在案件裁判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可能会遗漏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对遗漏诉讼请求的裁判进行救济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遗漏诉讼请求的救济程序作出了规定
但从内容上看,目前的规定尚不够合理和科学,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遗漏诉讼请求救济制度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修改之前,对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救济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199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立法缺憾
该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补充规定了生效民事裁判遗漏诉讼请求的救济程序
该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如果“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新民事诉讼法试图以增加民事再审事由的方式,通过再审程序来纠正遗漏诉讼请求的生效裁判的不完整性,从而改变和克服原有立法的缺陷和不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二审(+发回)和再审是我国现行遗漏诉讼请求的两种基本救济途径
二、我国遗漏诉讼请求救济制度的局限我国关于遗漏诉讼请求救济制度规定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第二审法院按照调解+发回的方式处理遗漏诉讼请求的规定不够合理
当案件系属于第二审法院时,如果发现原裁判遗漏部分诉讼请求,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可以视为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