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条款原文修改为第四条(第二段)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并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受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境内A级和AX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受理第十四条制造单位向负责受理的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本);(二)企业概况说明;(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者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六)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七)质量保证手册;(八)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注: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文件为其他文中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英文译本
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二)工商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也可以为其他电子文本)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一份)
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的,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填报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