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2009年北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件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流程科学、运行经济、安全环保
第五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七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类型
第九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精神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满足重性精神疾病急性期服务需要的床位规模宜为每万人1
第十条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工娱、保障、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设施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