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贝I」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条文注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当前,我国针对运输机场发布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和《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对运输机场建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通用机场建设缺乏针对性的标准,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鉴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3号)第八十四条已对“通用机场”进行了定义:“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2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故本标准不再对“通用机场”进行定义
为了区分“可以及已经开展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本标准限定3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仅适用于“开展纯通用航空业务的机场”
临时起降点并非实质性的机场,水上机场则执行特殊规贝V,因此,此两类情形均不在本标准的范围之内
参照美国FAA基于航空器座位数对机场进行分级管理的经验做法,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