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建和谐社会研究[内容提要]和谐虽然是一个古老的概念,然而社会和谐的要求却是在现代社会才具有法律政治意义的
其核心内容是如何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建立公正性
历来这种公正性之所以缺失,主要在于只从交易的角度去理解平等和正义,即把权利和义务看成一种对称关系,而公正性本应该来自权利和义务的互为包涵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正性不仅以这种互为包涵为合法根据,而且还必将倡导和创建一种德行社会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正性权利义务笔者以为,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讲,权利和义务只有在互为包涵的意义上才具有其成立的合理性,分析权利与义务的包涵关系和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正性,从法律政治的角度来看是互为表里的
之所以从法律政治的角度来讨论和谐社会本身的公正性以及这种公正性的实现可能,主要依据有三方面:第一,就普遍性来讲,和谐表明的是人性和秩序的某种关系,这种关系就其现实性来讲是由制度来保证和体现的,而制度的最高权力形式就是法律
第二,从性质上讲,讨论的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公正性,因为法律是统治者(阶级、团体等)的意志体现,但其公正与否并不在于它的有效性,而在于它所依据的价值观
第三,从现实要求来讲,讨论的整体主要针对的是,什么样的价值观及其相应的法律政治形式能够提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正性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的讨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社会和谐的法律政治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公正的和谐社会
一、社会和谐的法律政治要求就成文的系统理论来讲,社会和谐要求的提出主要是沿着两条线索进行的
一条是哲学思考,主要是探讨人性的善恶,或者说,人天生就有的自由意志带来的矛盾冲突;另一条线索是社会制度,主要是探讨秩序的形成依据及运作方式
这些探讨形成了两个主要结果或传统
一是认识论的经验主义甚至唯物主义;二是利益上的经济决定论
这两方面都从对称关系来对待原本具有包涵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结果就以一种矛盾的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