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根据2024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24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24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4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规范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保持机动车车容干净,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及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主管部门
公安、规划国土、交通、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基本职责是:(一)编制机动车清洗行业的进展规划,拟订管理法律规范;(二)受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三)负责其他需要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保洁状况的监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以及国道、干线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干净
对机动车车身和底盘明显粘带尘土或者泥浆等污物未清除的;车轮粘带泥浆等污物影响道路干净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分别根据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予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