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机制学习材料又是社会的义务。具体工作中,首先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一是责任问题。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责任。应当是政府主导、社会协助的关系。社会互助以外的任何一项社会救助制度中,政府的作用几乎毫无例外地体现为承担主要的救助资金和组织、协调、规范、管理救助工作两个方面。既便是社会互助工作,政府也责无旁贷地担负着组织和规范管理的责任。社会和个人的作用主要体现为承担救助服务工作和在自愿基础上的捐款捐物。救助资金方面,政府应负主要责任,社会和个人只是处于协调、配合的地位。政府承担主要的救助资金,国家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但是政府负主要责任和社会处于协调、配合的地位,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政府救助资金的绝对量必然大于社会救助资金的总量。社会不仅有着开展互助、参与救助的积极性,而且也有着开展互助、参与救助的物质条件。以2003年我市为例,全年接受社会捐赠款达到一百多万元,救灾衣物24万件,而当年市县两级财政投入的救灾款为70多万元,当年的社会捐赠款物就远远超过了政府安排灾民生活的专项款物。二是机制问题。政策法规和机制具有典型的长效性,要解决救济工作的随意性,以及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标准不准确、程序不规范、资金不保证等问题,就必须在政策法规和机制上下功夫、做文章。政府制定了政策法规,安排人力、物力、财力用于救助工作,动员、组织、协调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那么这时社会就要做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除了积极地出人、出资、出物以外,还要根据政府的统一部署实施救助工作。总之,只有摆正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认真履行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应尽义务,才能形成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各部门的传统分工应当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是政府内部各部门间分工问题。政府内部。明确建立由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民政主管,就是民政部门对构建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建议,从建立社会救助体系的大局出发,对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工作进第1页共4页行统筹协调。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就是各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进行这样的分工,理由是首先,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一起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无论哪一项社会救助工作,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所以即使把有关社会救助的职能分设在不同部门,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和配合也是十分必要的至少在相关政策法规出台之前,对各项规定进行统一考察和协调的工作就不可缺少。其次,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特困救助制度、灾民应急救助制度、救助性社会福利服务制度、社会互助制度等工作完全或基本上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也主要与民政部门相关,只有扶贫开发工作另设了职能部门。因此,由民政部门主管统一协调社会救助工作是最为恰当的第三,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任务艰巨,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就必须做到既有统一又有分工。从而在基层搭建起统一的社会救助平台,实现救助信息的畅通、共享,形成“一口上下”运行机制,有效地利用社会各界中的救助措施,提高社会救助的效果。上下级政府都有责任。应该建立健全救助经费分级负担、救助工作分级负责制度。救助经费方面,第三是上下级政府间的责任问题。社会救助工作中。上级政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特别是随着各项救助制度的建立健全,经费供求矛盾越来越突出。要有效地实施社会救助,建立救助经费分级负担的制度,增加各级财政的投入已经成为关键问题。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特别是相对贫困落后地区必须加大支持力度,承担重要责任。同时,为防止下级财政过分依赖上级财政,上级财政在下拨社会救助经费时一般应要求下级财政提供相应的资金配套,如果下级财政配套经费不到位,上级财政则停拨或减拨下一年度的救助经费。至于救助工作责任的划分,也应该根据救助任务的大小,建立分级负责的制度。此基础上,上级政府应当更多地承担制定政策、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协调各方力量配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