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及其司法保障颜运秋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诉讼/终极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提要:反垄断法的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
如果反垄断法的目的设置不当或者混乱,将增大反垄断法实施的难度,削弱反垄断法的主题
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只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但相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终极目的而言,这种目的只是工具性的
这在立法上有明显的体现,在学理上有充分的理由并在司法上有广泛的实践
我国未来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应当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终极目的
“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但是,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因为如果这样,生产就没有目的
”[1]生产和消费是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
人们通过消费,满足了需要,又会产生新的需要,新的需要又推动生产不断发展
甚至有学者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
”[2]只有当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才能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增加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
保护消费者权益离不开法制;而且,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事,还必须依赖于其他法的有机配合
反垄断法就是这样的法律之一
在我国,反垄断法被纳入立法规划已有10余年,但一直迟迟没有出台,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体制影响下的有关政府部门和垄断企业为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阻碍立法外,还与观念上没有充分认识消费权益在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反垄断法中充分体现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关
在我国将来制定的反垄断法中,首当其冲要规定的就是立法目的,而且,由于立法目的表述所要求的简约性,一些蕴涵在法条背后的立法意旨未必能够在条文中表述出来
但是我国学者对反垄断法立法目的的研究并未引人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