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林绿化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4号)精神,现将《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2009-2-2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8号)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制定鼓励淘汰黄标车的政策参照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国经委经〔1997〕456号)有关规定,本市制定了提前1年和1年以上转出或报废黄标车的鼓励政策
鼓励政策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淘汰的黄标车,给予800元至25000元的资金补助;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淘汰的黄标车,给予500元至22000元的资金补助
每辆车的具体补助资金数额根据车型和使用年限确定
享受鼓励政策的黄标车须具备以下条件:定期参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持有本市有效机动车黄色环保标志;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转出或报废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享受此政策
二、设立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为做好淘汰黄标车工作,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各区县政府要在行政办事大厅设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