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前言本标准第4~7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8-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时进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protectionstandardsforgaugescontainingsealedradioactivesourceGBZ125-200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使用含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检测仪表(简称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13367《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规定豁免范围内的检测仪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密封放射源分级GB4076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GB8703辐射防护规定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3367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GB14052安装在设备上的同位素仪表的辐射安全性能要求3术语和定义3
1源容器放置密封源使其处于正确的几何位置,并提供足够的屏蔽防护,以使周围辐射水平低于规定值的容器
源容器上还可设置控制有用线束通和断的源闸以及辐射状态指示器等
2有用线束通过源容器的窗、光栏、圆锥孔或其他形状准直器件的辐射
3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通过探测有、无待测物时粒子注量的变化或探测粒子与物质相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