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释义1
1997年8月1日旧合伙法实施,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
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何普通合伙人追偿,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出资额、比例为由拒绝债务人,偿付后可按合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应承担部分
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不得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协议一致同意后,以书面形成订立
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纳税,无合法企业所得税
个人按一般按个体工商户5-35%的超额累计税率计征,法人、其他组织按企业所得税率25%计征
年终,不论是否分配,都计征
分配顺序:合同约定——商定——出资比例——平均
分支机构向设立申请执照9
设立条件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协议,出资或认缴出资,场所10
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非货币出资的,可协商,也可评估
合伙协议一致签字盖章后生效
修改或补充时,应一致同意,但另有约定除外
普通合伙人都有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
除另有约定,合伙人向第三方转让其份额时,须经其他一致同意,内部有优先购买权
内部转让的,履行通知义务
以其合伙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按转文或全体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代位行使
合伙人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