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吉民发〔20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残联组织负责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发放标准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应按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需长期照护执行)
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同时申领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3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以下人员不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一)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
第七条残疾人两项补贴与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可同时申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择高申领其中一项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可同时享受
第八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第三章补贴申请及资格审核第九条残疾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持委托书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交的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乡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重度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