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未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应承担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责任问题的提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另一方以投入建设的资金出资,双方共同合作开发房地产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往往由投入建设资金的一方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当施工方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各方当事人主张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时,未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律师评析:要确定未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就要对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支付工程款的特点有所了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分析、研究法院在司法审判实务中的各种观点,结合自身办案过程中的心得体会进行梳理、提炼,方能得出结论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支付工程款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等协议》”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所谓合作开发房地产,是指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主体,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款物作为出资,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并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
合作开发房地产具有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共同投资,对建成的房地产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特征
在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往往由提供资金一方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
进行到施工阶段,提供资金的一方为了保障自有资金的安全,直接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
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认为应由提供资金一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自身不用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
所以,在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支付工程款往往具有“由签订合同、提供资金一方当事人向施工方直接支付工程款”的特点
二、司法审判实务中的观点司法审判实务当中,对合作开发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