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
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及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地主管部门及合作社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七)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
本制度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均采用公历日期确定
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八)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九)合作社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合作社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