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与管理,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吉林油田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ZJ-01-2014发布版本:A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遵循统一产权登记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管理、统一维修养护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包含矿区服务系统、多种经营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业务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强弱电间、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暖通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物业用房及茶水间、卫生间、公共通道
(五)业务用房,公司各单位开展业务需要按标准配置的用房,例如业务大厅、窗口、档案馆的—2—发布日期:2014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16日馆库、电视台的演播厅等
(六)特殊业务用房,是指经单独审批和核定的特殊用途(安全保密、司法、涉外、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
第五条公司办公用房由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建办”)负责统一调配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六条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复印件于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