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与管理,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1—吉林油田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ZJ-01-2014发布版本:A第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遵循统一产权登记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管理、统一维修养护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包含矿区服务系统、多种经营系统各单位。第四条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业务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强弱电间、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暖通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物业用房及茶水间、卫生间、公共通道。(五)业务用房,公司各单位开展业务需要按标准配置的用房,例如业务大厅、窗口、档案馆的—2—发布日期:2014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16日馆库、电视台的演播厅等。(六)特殊业务用房,是指经单独审批和核定的特殊用途(安全保密、司法、涉外、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第五条公司办公用房由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建办”)负责统一调配管理。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六条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复印件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住建办登记备案。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原始档案资料复印件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住建办登记备案。第七条住建办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数(质)量状况和使用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第三章整改办法及调配使用管理第八条公司办公用房由住建办实行统一调配管理。住建办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核定各单位的—3—办公用房面积。第九条公司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比照相关文件予以核定,公司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为:局级正职32㎡,局级副职24㎡,处级20㎡,科级9㎡,科级以下6㎡。第十条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各二级单位应对照标准核定单位办公用房情况,凡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领导干部使用的办公用房超出标准的原则上应进行调整。按照建筑结构可分割使用的,应进行分割腾退;不可分割使用的,由本单位内部调剂使用。第十一条所有干部办公用房按一人一处办公用房的标准执行。担任多个职务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只能保留一处办公室,其余办公室一律腾退。第十二条由于办公用房是已有建筑设施,对已有设施不做改造,因此在功能布局上不能分割且不宜调整或合署办公的,所有房间没有适合办公面积的情况下,每个办公室办公使用面积不能超出2-3㎡。第十三条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原则上不得设置与办公无关的休闲娱乐、健身活动等区域、设施及家具。未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的,原则—4—上应恢原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第十四条财务报销、机要秘书属于特殊业务,考虑管理、保密和安全问题,财务报销与机要秘书人员使用面积要按具体情况而定使用面积。第十五条每个生产单位按照生产需要和实际情况,可酌情设置值班休息室,每楼层可设1个小会议室兼接待室,每个单位可以设置全体员工大会议室1个,单位要统一设置档案资料室。第十六条要尽量安排集中办公,集中楼层办公,尽量腾空整栋或整层办公楼,腾退后的办公用房由住建办统一进行管理调配。第十七条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合同未到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住建办,由住建办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及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