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吉林油田公司矿区服务系统供用电秩序,规范矿区服务系统供用电行为,保障电力运行安全,维护矿区服务系统与用电单位及业主(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区生活供电服务规范》(Q/SY1170—2009),结合矿区服务系统供用电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区服务系统内的供用电活动和相关—1—吉林油田公司矿区供用电管理规定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KQFW-01-08-2014发布版本:A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吉林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生产运行部是矿区服务系统供用电主管部门,负责矿区服务系统供用电的电力供应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供应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节约、有序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
供电设施建设、电力供应和使用,应当服从电网安全运行要求
用户不得干扰、妨碍电网调度
第五条矿区各单位(以下简称“供电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
第二章供电设施第六条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规划应当纳入矿区服务系统总体规划
第七条供电单位应当按照矿区服务系统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规划,进行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供电单位对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施,在符合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规划以及保证原用户用电容量、用电质量的前提下,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2—发布日期:2014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5日可以通过该设施向其它用户供电
第八条供电设备设施责任分界点,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单位供电
以供电电源接入点为分界点,以前部分由供电单位负责管理,以后部分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供电单位有权监督其用电行为,检查用电安全性、可靠性,并抄见用电单位电量
用电单位负责对计量装置进行维护、监护,发生损坏自行负责更换并马上通知供电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