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公司困难职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廉租住房管理,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和所属单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1—吉林油田公司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ZJ-01-01-2014发布版本:A“住建办”)是公司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一)住建办负责困难家庭的审核和廉租住房的分配、调剂和监管,并按公司核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缴租金;(二)公司工会和稳定办负责困难家庭的认定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的安置工作;(三)矿区事业部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的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第四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公司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由住建办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制定并报公司核定后执行。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三章入住管理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人员范围为公司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以及上述人员遗属(未再婚)。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松原市人均—2—发布日期:2014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2月24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正常情况下由职工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遗属家庭由遗属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第九条申请人应先向所在单位或托管单位提交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公司廉租住房申请表;(二)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四)松原市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公司工会核定的困难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五)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公司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局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3—(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七)其它证明材料。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第十条职工所在单位或托管单位在收到申请资料后,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并公示,认定后报住建办。第十一条住建办会同公司工会和稳定办就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公示。第十二条住建办对审批通过人员予以登记建档,以申请人工龄、油龄综合打分排序为序组织选房,开具《入住通知书》。第十三条申请人持《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辖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缴纳抵押金后,到房屋所在社区办理入住手续。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4—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住建办应视实际需要对房屋进行最基本修缮,相关费用纳入房屋修缮经费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或变更手续,标准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统一结算,超过标准的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标准暂定为1元/㎡,由住建办负责收缴,物业服务和房屋修缮等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由矿区事业部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第五章迁出管理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承租人应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12月向所在单位或托管单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单位对其申报的情况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公司工会和稳定办复审。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入住标准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