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入学教育考试范围:1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
关于教学管理与学籍管理的修改及补充规定3
华侨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4
华侨大学本专科考试工作条例5
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6
华侨大学解除部分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7
华侨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8
华侨大学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9
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10
华侨大学学生社区管理规定11
华侨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学分制管理规定》适用对象为华侨大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目的,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者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注册、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者,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