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9)《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1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1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4)《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应急预案管理文件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事故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开展。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同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和发挥矿山救援队伍在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县(区)、开发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本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县(区)、开发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矿山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市、县(区)、开发区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依次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1.5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生产安全的事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级别,根据不同灾难级别启动相对应预警级别(详见3.1预警级别划分)。1.6本市矿山基本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1.6.1矿山基本情况我市矿山主要涉及煤、金、银、铜、铁、铅、锌、滑石、页岩、高岭土、膨润土、泥炭、方解石、大理石、石灰岩、花岗岩、石英砂等矿种,开采方式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宁市共有煤矿3座、非煤矿山133家、尾矿库11座具体情况如下:煤矿:3座。生产露天煤矿1座、生产地下煤矿1座,在建地下煤矿1座,分布在隆安、上林县。非煤矿山:133家。非煤矿山以露天开采为主,尤其以采石场为主,共有露天采石场78家,其中大中型以上露天采石场有55家,小型露天采石场23家。地下矿山5家,其中银矿1家、方解石矿2家、重晶石矿1家、萤石矿1家,地下矿规模均为小型。砖厂页岩类矿山29家,高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