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9)《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1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1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4)《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应急预案管理文件等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事故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开展
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同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和发挥矿山救援队伍在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县(区)、开发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本级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