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原则第一部分:实体法第一节:行政法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最重要)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与这一原则相比,其他原则都处于从属、补充的地位
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不能在法定范围外增设义务和限制自由)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
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实体)(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程序)(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不作为)(二)合理行政原则所谓合理(自然规律,即自然公理;社会规律,即社会公理),即合乎理性
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
法律原则中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即可
具体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公平公正对待,即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适当比例,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可以实现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