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效问题引发的保险纠纷(一)案情简介1999年6月,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xx险并附加住院医疗险一份,指定其儿子为受益人
在按期交纳了1999年、2000年两年的保险费后,没有按期交纳2001年的保险费
2001年8月,刘某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直肠癌并做了直肠癌根除手术
同年9月,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并在“健康声明”栏中填定“正常”两字,保险公司于是同意其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同年12月,刘某困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刘某之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了解到刘某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直肠癌的情况,于是拒绝了受益人的申请,并通知解除合同
刘某之子不服,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驳回刘某之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述,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对案情的简要分析对于此案,笔者分析,其中涉及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应明确投保人在申请复效时是否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并未明确指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复效时必须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若没有履行,应承担何种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实务中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要求保单复效的投保人,做好如实告知的义务,并且鼓励他们主动体检,这不仅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使保单变更有充足的理由,同样也是维护投保人的保险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可是一旦出现类似案件,最根本的问题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第1页共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