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案件管理思考摘要。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和核心,是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期待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同样对案件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面对新的挑战,案件管理部门只有不断适应司改新要求,抓住重点补齐短板,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管理、服务、监督、参谋作用,才能更好的融入检察工作。关键词:司法责任制;改革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面对司法体制、管理机制、办案模式、内设机构等等一系列的重大调整和改化,如何更好的发挥案件管理职能,如何做好案件管理工作,适应改革需要,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一、现阶段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几年来的不断运行和探索,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初步建立了案件的统一进出口,文书统一监管、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当事人或律师统一接待,全院业务数据的汇总和统计,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监管等工作,覆盖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和重要方面。统一受案,及时准确掌握各环节的案件数据,方便了各环节的工作对接;流程监控,实现了事后向事中、重点向常规监督转变的动态监督;法律文书和涉案财物的监管,将原由各办案部门分散管理的涉案财物改为由案管部门集中监管,促进了执法办案的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实现了由独立于办案部门和承办人的第三方即案管部门牵头的案件评查,使得质量评查更具公正性和客观性。通过案管“窗口”及时掌握全院各业务条线案件案件办理进程,通过源头控制、动态全程监督管理,把横向单一的线性管理改变为纵向集中的统一管理,把单一扁平式管理改变为网络化矩阵式管理,促进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挑战(一)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管理部门需进行调整和整合。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一直沿用领导审批模式,案件承第1页共6页办人员在办理案件后均需将案件报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审批;各业务条线内设机构是履行各项具体检察职能的主体,如向检委会提请审议案件是以承办部门的名义提起。而本轮改革的最大的改变是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落实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制,形成“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模式。在这样的办案模式下,业务内设机构就不再是司法办案的主体,这就涉及业务内设机构的改革。为了更好的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案件管理部门同样要进行整合与调整,才能不断适应司改新形势。我院为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新形势,20XX年年初,将各部门整合后实行大部制,大部制采用合署办案办公方式,其中案管、控申、民行、执检合并为诉讼监督部。合署办案更好的整合了人力资源,让每名干警充分发挥能动性,确保工作高效开展。(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管理部门需增强监督职能。1.司法办案工作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办案工作的审核、审批,均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案管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利用系统网上巡查、流程日志机制,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司法办案活动,对办案人员案件办理的流程、期限、法律文书进行实时监控。司法体制改革之后,最高检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功能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新增了业务决策管理信息子系统、业务信息监管子系统等新的模块,通过案件信息传递审核,对司法办案活动进行全程、即时、同步、动态跟踪、监督和管理,扩大了监督范围。同时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督促相关问题得到切实整改,并将监控结果和整改情况与检察官绩效考评有机结合,增强流程监控的有效性。2.司法责任改革在坚持对检察官放权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是否直接行使检察权为标准,将检察人员的职位划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别,并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员额检察官是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主体,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第2页共6页身负责。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授权,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