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一、规范性问题1、2002年8月,王应素、秦佩芳设立发行人前身园区宇邦,2007年9月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肖锋、林敏,肖锋、林敏均曾任职于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20XX年12月及20XX年5月,发行人引入新股东苏州聚信源及苏州宇智伴。20XX年9月,巨元投资、何志豪、李定武、季军、顾婉以增资方式成为发行人股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原股东王应素、秦佩芳的基本情况,其所持股份是否代肖锋、林敏持有;园区宇邦设立时,肖锋、林敏是否属于公职人员或持股受限人员,其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07年王应素、秦佩芳转让全部股权的原因、定价公允性以及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及纠纷。(2)结合20XX下半年、20XX年上半年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说明苏州聚信源、苏州宇智伴相关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股东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相关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发行人向苏州聚信第1页共18页源、苏州宇智伴股东借款、代垫相应款项的情形;苏州宇智伴的各合伙人在发行人处所任职务及任职时间;苏州宇智伴各合伙人与肖锋、林敏及其近亲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巨元投资的历史沿革;巨元投资的最终出资人近5年的工作经历;报告期内,巨元投资及其最终出资人、何志豪、李定武、季军、顾婉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业务往来;结合20XX年上半年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巨元投资、何志豪、李定武、季军、顾婉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股东资金来源及合法性;上述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或发行人向上述股东借款、代垫相应款项的情形。上述增资行为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产生的影响。(4)除上述股权变动以外的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股东资金来源及合法性。(5)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分红情况;历次分红、股权转让、股东以分红增资以及整体变更过程中,各股东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2、根据招股说明书,20XX年、20XX年、20XX年发行人向关联方鑫腾电子购买原材料铜丝、铜带,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5,151.21万元、3,415.96万元、3,601.65万元。鑫腾电子为实际控制人肖锋之配偶王歌曾经控股的企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鑫腾电子的历史沿革、住所,自设立以来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及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王歌的基本情况,曾担任的职务;王歌受让、转出鑫腾电子控股权的时间、方式、原因、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已支付相应款项,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王歌转让鑫腾电子股权的真实性,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与转让方、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或转让方未来是否有回购鑫腾电子的计划,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鑫腾电子的历任股东、第2页共18页董事、监事、高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鑫腾电子的采购金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的比例、占鑫腾电子自身营业收入的比例;区分不同原材料种类,结合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价格及市场价格,说明上述关联采购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