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职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重要成员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定程序聘任的,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根据需要,亦可设副总法律顾问一至三人
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如下:(一)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二)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
(三)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提名新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四)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
(五)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七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第1页共5页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的;(二)曾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