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对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公司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1.经本所律师核查,系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批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号)同意,于年月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2.经本所律师核查,现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万元,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二、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公司召开第________届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