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及处理自20XX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将上下班途中工伤予以删除,至20XX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部分扩大工伤认定范围,“上下班途中工伤”去留,一直备受关注
20XX年《工伤保险条例》较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什么样的修改,先看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条文规定:1、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2、20XX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从上述条文,对于两者的区别,我们做如下分析:一、20XX年《工伤保险条例》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
先说“放宽”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才能构成工伤,“非机动车”、地铁、轮船、火车等发生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20XX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不再限制在“机动车”范围内,体现了公平原则
再说“收紧”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就机动车事故伤害中“责任划分”没有做出限制规定,故此,出现了很多无证驾驶等违章行车造成的事故,也被认定了工伤,就法律的指导意义而言,似乎有鼓励违章之嫌;而20XX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做出了限制,即要求职工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只有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不难想象,20XX年以后自己摔伤的情形,如果不是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的责任,将不再被认定为工伤
20XX年的修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保持一致,让第1页共2页人们更加认识到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不仅有害自己和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