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乡镇旅游与村民自治乡村旅游,旅游学、社会学、人类学和经济学都有很多的研究成果,多借用西方的理论进行经验描述和解释,大多强调村寨社区参与乡村旅游,鲜见从法学角度对乡村旅游属性进行探讨的成果
本文旨在厘清乡村旅游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指出村民自治才是村寨社区参与乡村旅游的法定依据和现实途径,政府不应“喧宾夺主”、“越俎代庖”
一、乡村旅游乡村旅游是以村寨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的自然、人文景观为对象的亲临审美享验
现代乡村旅游中,有游客、村民、政府、旅游服务企业等多方主体介入,对乡村旅游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因而使得乡村旅游具有多方面的特征
(一)乡村旅游是以乡村为旅游目的地的旅游活动村寨范围内的村民生产生活活动、土地、建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风俗民情等构成一个独特的文化现象,成为村寨以外游客的文化审美对象
乡村旅游得以存在的基础,在于多元文化的存在,在于审美是人类共通的理性能力和活动
从经济社会背景上看,乡村旅游的发生是以城市和农村的二元结构为前提,农村有着不同于城市的经济基础
(二)乡村旅游是一种类属于服务业的经济产业游客来到乡村,需要解决食宿等基本生活需求,需要休闲、娱乐、体验等更高层次的生活需求
基于游客的种种需求,就产生了商品(服务)需求,能最先、就近满足游客需求的,就只有旅游目的地的村民了
由此,他们多了一条农业以外的营生方式
(三)乡村旅游还是一项政府倡导和鼓励的民族村寨经济发展战略由于乡村旅游产业的营利性,让一些宁静、美丽、自然、淳朴,同时又封闭、落后的民族村寨,看到了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希望,也让地方政府看到发展经济、展示政绩的新路径
黔、湘、云、贵、川、渝等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都不约而同地把乡村旅游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发展战略
第1页共9页(四)乡村旅游也是一种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的新途径文化是多元存在的,多元的文化之间是平等的,多元文化在交流中相互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