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试行)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机构,不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机构,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理论教室和场地等基本条件,规定了本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的教学车辆总数分配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433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4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3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活动的单位
2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车型类别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车辆车型的分类
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
3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进行驾驶培训等业务
4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4
1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占地面积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