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程重点及考试题型(一)课程重点注:★为特别需要加以注意的重点,※为老师没有提及的内容,但为了复习的需要加入为重点
第一章:商法概述1、商法的概念与特征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兼容性:私法兼公法,任意法兼强制法(2)技术性:商法技术性,民法伦理性(3)营利性(4)国际性(5)发展性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营利性主体从事营利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总和
商行为中心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
代表性国家:法国、意大利
商人中心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或企业
代表性国家:德国、奥地利
商人和商行为折衷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主体和商行为
代表性国家:日本
【参考:P9(商法调整对象)、P12-15(现代大陆法系商法)、P23-24(中国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3、商法的演进参考本书第二节商法的演进
重点掌握《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之历史意义
法国商法典意义:一、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
二、它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先例
三、将商人法改为商行为法,即以商行为观念作为立法基础,确立了商事立法的客观主义原则,形成了法国法系商法
德国商法典意义:以商主体作为确定商事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标准,从而形成德国法系商法
现代商法发展的特点表现为:1
4、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两方面的选择:一、商事立法形式的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倾向于民商合一;二、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商事行为体系还是商人主义体系,倾向于商事行为体系
5、商法部门的独立性商法的独立性取决于其在内容上是否能够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
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独立体现为商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有自己的丰富内容和体系;相对是指与民法的关系而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其联系表现为:1、民法的所有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