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则不用
2、赠与为多方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的成年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6、合同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7、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8、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9、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12、追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1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经济仲裁1、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无效
3、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开庭审理时提交仲裁的,视为放弃仲裁,人民法院继续受理
4、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讲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由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一方请法院裁定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6、仲裁裁决书做“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7、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