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业县脱贫攻坚屯级道路建设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组织实施全县脱贫攻坚屯级道路项目建设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验收及竣工结算工作,保障全县屯级道路建设安全有效实施,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2号,以下简称桂政办发〔2016〕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和《乐业县脱贫攻坚屯级道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乐政发〔2017〕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屯级道路建设项目是指按照脱贫攻坚”十一有一低于”和“八有一超”要求,解决贫困村、贫困户“有路通村屯”的道路,使用整合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资金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组织实施乐业县脱贫攻坚自然屯新建砂石路、改扩建及升级硬化屯级道路建设项目
-1-第二章项目库管理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村民委上报的自然屯未通屯级道路情况逐一现场核查,按照要求组织上报
自然屯未通屯级道路是指:所在自然屯属未通砂石路,或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小于3
5米,机动车不能通行的,均视为未通屯级道路
项目建设将按照年度脱贫任务及20户以上自然屯优先实施的原则安排实施
第五条县脱贫攻坚战指挥部基础设施专责小组负责组织对年度实施项目进行规划,安排实施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项目建设标准第六条全县屯级道路建设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施工,设计无要求的参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四级公路下限技术标准要求实施,具体要求如下:1
总体技术标准
路基宽度≧4
5米路面+每边0
5米共1米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