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继伟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刑事审判参考》20XX年第3集(总第80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谭继伟,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汽车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9月4日被逮捕。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谭继伟犯交通肇事罪,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5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谭继伟持cl照驾驶证驾驶渝f90752号面包车在XX县区渝巫路石岭收费亭前撞倒行人许武权,致其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继伟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XX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继伟驾车行驶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继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谭继伟提出上诉称:(1)一审未认定其自首情节;(2)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请求对其宜告缓刑。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5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谭继伟持cl照驾驶证驾驶渝f90752号面包车由XX市XX县区城向新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城北小学路口处,会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许武权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武权系外力所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继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谭继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随交警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谭继伟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第1页共7页被害人亲属的谅解。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继伟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谭继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随交警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谭继伟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XX县区人民法院(2007)垫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谭继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被告人谭继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二、主要问题1.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2.对被告人谭继伟的交通肇事行为如何量刑。三、裁判理由(一)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谭继伟没有逃逸,而是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随交警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对其交通肇事后积极报警施救并留在现场接受交警处理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对此,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谭继伟在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是履行其法定义务。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款对具有特定身份的车辆驾驶人明确赋予强制第2页共7页性法定义务,因此,谭继伟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是他作为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将这一行为认定为自首,就是对同一行为进行了双重评价,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法律原则。所以,谭继伟的上述行为只能视为一名肇事者在履行其法定义务,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处罚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谭继伟在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而是留在现场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