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继伟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刑事审判参考》20XX年第3集(总第80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谭继伟,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汽车驾驶员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9月4日被逮捕
XX市XX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谭继伟犯交通肇事罪,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7年5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谭继伟持cl照驾驶证驾驶渝f90752号面包车在XX县区渝巫路石岭收费亭前撞倒行人许武权,致其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继伟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XX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继伟驾车行驶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继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谭继伟提出上诉称:(1)一审未认定其自首情节;(2)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请求对其宜告缓刑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5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谭继伟持cl照驾驶证驾驶渝f90752号面包车由XX市XX县区城向新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城北小学路口处,会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许武权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许武权系外力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继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谭继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随交警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谭继伟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第1页共7页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继伟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谭继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