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党内法规二元双维备案审查机制的建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执政既是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是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内法规无疑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但游离于法治体系之外的党内法规必然是欠缺说服力和正当性的,因此,如何完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机制成了不得不审慎待之的关键。本文通过梳理备案审查的制度流变和理论争议,并结合备案审查所面临的新形势,探讨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在法治思维指导下的自我突破与宪法法律的衔接关系,从而就中央党内法规为何需要备案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备案审查的问题做出回答,以期在宏观的整体把握和具体的模式设计两个层面对该制度进行建构和完善。一、流变与争议: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现状党内法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所述,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此为狭义党内法规。狭义的党内法规分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部门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三大类,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部门党内法规,而地方党内法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所制定之法规。广义的党内法规不仅包括狭义党内法规,还包括党内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由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鉴于党内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中央党内规范性文件在一些情况下具有不亚于中央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的实际效力,本文一并纳入研究范围。因此,第1页共15页在无特别强调的情况下党内法规采广义解释。党内法规体现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方针、执政策略,并通过指导党的执政行为、执政进路、执政范式预先反映立法意向、实际引导立法方向、深刻影响执法范式。党内法规是否能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实现健康代谢不仅关乎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命脉,也牵涉到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方略的实施。观察正处于不断淬炼和打磨过程中的我国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我们发现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的情形共同折射出了一些隐含问题,而这些隐含问题恰恰是该制度的病灶所在。(一)党内法规备案审查之制度流变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萌芽期(19211948)、形成期(19481990)和确立期(1990至今)。萌芽期始于1921年《中国共产党纲领》制定之初。该《纲领》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922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这标示着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萌芽。直到新中国建立的前夕,随着1948年毛泽东同志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的出台,备案审查制度进入形成期。该《指示》不仅强调了要向中央报送备案本级文件,而且还要求报告其下一级的文件情况。该制度的实际运行经历了从八大到十三大的缓慢过程,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才初见成效。确立期始于90年代初,其标志是: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规定:经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报送中央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在发布的同时报送中央备案。同时还规定报备应当附有制定说明和备案报告,以及报备时限等等。但遗憾的是,该制度未能得到很好的坚持,以致一度中断。进入21世纪以后,备案制度迎来了继续发展的新契机。中第2页共15页央20XX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