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2128字)申请人:聂某,男,汉族,20xx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某市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不服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20xx年7月5日作出温公交认字{20xx}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及结论,现依法申请复核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交认字{20xx}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
依法认定王冬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定江承担此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杨露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3
依法对聂某进行伤情鉴定
事实与理由一、事实经过20xx年6月23日18时30分许,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石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隧道内)时,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某,造成杨露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聂某重伤(没有做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
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露自身负次要责任,郑富和无责任、刘明军无责任、李忠平无责任、穆志智无责任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错误1、聂某、杨露并不是站立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从椒江j7xxxx上的损坏处可以看出车辆存在发生碰撞,从杨露被撞离本车二十多米处外,聂某被撞伤的程度,后车的时速应当在较高的情况下与椒江j7xxxx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才会导致聂某重伤、杨露死亡的结果
如果在人、车分离的情况下,并且是由后面两辆车辆追尾后再撞伤站立的杨露、聂某,也许就不会是现在的结果
显然,聂某、杨露并不是站立城东隧道内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被撞,而是在行驶的过程中被撞,被申请人认定聂某、杨露是站立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