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工鱼礁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方向)人工鱼礁项目原则上应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内实施
第三条(创建项目)项目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当年未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可申请使用油补调整资金支持创建个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
创建项目应优先安排有一定建设基础、项目实施后可以建成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要求的海洋牧场建设单位,并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保障措施
第四条(补助内容)人工鱼礁项目补助内容包括: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配套的船艇、管理维护平台等2/20日常管护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购买;海藻场和海草床的种植修复;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海洋牧场标识标志和宣传展示;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补助金额)人工鱼礁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执行
原则上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万元,创建项目每个补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六条(资金比例)用于人工鱼礁的补助资金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海藻场和海草床种植修复补助资金不高于,其他补助内容的总额不高于
不适宜开展海藻场和海草床建设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后可以不予建设,相应补助资金应用于人工鱼礁建设
第七条(补助标准)人工鱼礁的补助标准(仅包括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为:构件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