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农村生态环境立法保护体制摘要
政府在推进环境保护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而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
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将是推进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生态环境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伴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加剧
无论是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还是生态环境破坏,都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障碍
一、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包含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第一,城乡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一体化,即在观念上树立城市与农村环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实现城市和农村环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第二,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体化,即管理体制的设计一体化(针对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一体化(对城市和农村的环保投入实现均等)
第三,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一体化,即城市和农村环保工作同样有法可依
服务于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平等化,必须根据农村环保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村环保基本法,修订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政府的职能和资源占有优势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这个作用不应局限于城市,更应当向农村延伸
政府作为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
第一,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视
现存的政绩考核体制是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缺乏对环境保护尤其是农村环保的战略性、长期性考虑
同时,政府将环保资金过多投向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几乎享受不到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先进环保技术的支持
第二,现行法律制度轻视农村生态环保
虽然现行法律提出了农村环保问题,第1页共5页但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一些重要的农村环保领域还存在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