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或有主权外债管理,规范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以下简称主权担保融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权担保融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美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国国内银行或其他借款人直接提供贷款,或为美国金融机构(在美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或出口信贷保险提供担保,由财政部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相应主权担保的融资
第三条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主要用于引进美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四条主权担保融资形成的债务属于我国政府或有主权外债,由财政部纳入主权外债统一归口管理
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具体承办主权担保融资业务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财力,决定是否为主权担保融资项目向承办银行提供还款担保,或直接作为项目的借款人
此类项目出现拖欠还款时,财政部将比照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通过财政预算扣款方式解决,具体办法参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03〕32号)
对省级财政部门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的项目,承办银行需向财政部明确承诺由银行自行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承办银行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转贷费用
第六条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比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主权担保融资的综合成本,应优于同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二章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管理程序第八条利用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履行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